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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造办理,一致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抵偿规范,维护公路建造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河北省土地办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办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联系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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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通常干线公路工程建造(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备建造) 征地拆迁抵偿规范,适用本规则。

  其他公路建造项目征地拆迁抵偿规范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则,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办理部门应按规则向市发改委、土地办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造用地必须依照《河北省土地办理条例》和本规则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抵偿,跨市县公路建造用地可根据同意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依照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同意权限,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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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抵偿、安置补助费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土地办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办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通常为土地抵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10倍,安置抵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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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抵偿费按附表规范执行。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办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则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子、电缆、管道及一切设备)、 抛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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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规则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抵偿规范,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办理部门判决。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造征地拆迁抵偿规范暂行规则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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