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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征地拆迁中产生争议处理及处罚条例

导读: 第五章 争议处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批准征地拆迁的范围内,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交付土地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交付土地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用人与征地人不能达成征地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争议处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批准征地拆迁的范围内,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交付土地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交付土地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用人与征地人不能达成征地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由市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诉讼期间,征地人或拆迁人已给被拆迁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或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争议或房屋纠纷未解决的,征地人或拆迁人应对该土地或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所保全后,再进行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第二十五条 辱骂、殴打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有关人员招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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