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 胜诉案例 > 刑事诉讼 >

被控金融诈骗案

    (一)主体信息:
 
   1、宋某:男,31岁,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涉嫌诈骗罪(决定不起诉)。
   2、胡某刚:男,45岁,深圳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涉嫌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吴某娟:女,46岁,原广州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4、曾某鹏:男,42岁,原广州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涉嫌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通过同案胡某刚的介绍认识了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事业部副总吴某娟后,利用吴某娟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杰某公司的款项出借给肖某魏(另案处理)后无法回款,急于通过其他项目填补资金缺口的情况,谎称通过不良资产处理项目可以获取30%利润。经吴某娟引荐,杰某公司通过胡某刚控制的深圳海某事业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在2017年1月至3月以供应链金融的方式,与胡某刚控制的深圳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9份采购合同,由胡某刚提现协助宋某获得杰某公司资金人民币2100多万元。宋某根据合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八某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杰某公司签订9份销售合同,用于采购杰某公司的商品(实际用于归还杰某公司资金及利息),并通过八某韵公司先后开出九张总值2700多万的商业承兑汇票,但上述商承票到期后均无法兑换,吴某娟、曾某鹏随后不断催促宋某还款,宋某于2017年12月15日和19日再开出两张总值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假票用于敷衍。其将骗取杰某公司的款项中的1970万元,以宋某朋友账户收款,随后转移至宋某姐姐的交通银行账户内藏匿,由其姐姐购买3.5%-4.5%的低回报银行理财产品获利。该部分款项被追缴回,宋某共造成杰某公司2300多万元的损失。
  
   (三)本案关键词:
 
   1、供应链金融业务:从合法的角度而言,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本案为杰某公司),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商兑票、银兑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中,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实际上系一种变相的“资金拆借”行为。
   2、“欺骗行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第二,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尤其应注意时间顺序;第三,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意识。能够解析以上三点,才能顺利厘清“隐瞒事实,虚构真相”与“基于错误意识交付财产”之间的逻辑关系。
 
律师策略:
 
以上内容为侦查机关依据杰某公司提交的控告材料及侦查结果得出的指控内容,粗看案发经过,似乎当事人宋某既有虚构事实(谎称通过不良资产处理项目可以获取30%利润)、隐瞒真相(开出九张总值2700多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换,开出两张总值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假票用于敷衍)。加上相关涉案人员对于其藏匿去向的指证以及隐匿财产的表征,似乎能够充分得出其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论。
然而,本案能够最终取得辩护成功,便是从这层层逻辑链中的基石——证据入手。一方面,消解卷宗中所呈现的负向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方面不断提供和补充新的正向证据,从而使得案件从证据本身找到突破口,瓦解看似“密不透风”的指控证据链。能够说明两个事实,其一,任何案件指向的定罪,都需要依赖于严苛的证据标准和相当的证据强度。其二,是严谨但积极的调查取证,才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之最大化。
案件结果:检察院不起诉
 

推荐刑事诉讼

热门刑事诉讼